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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方嘉盛:北京市中伦(上海)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

  东方嘉盛:北京市中伦(上海)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邦金中央二期6/10/11/16/17层,邮编 200120

  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委托,指派状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

  和邦公执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执法》”)、中邦证券监视管束委员会颁发的《上

  规、榜样性文献及《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

  于相合职员的住户身份证、股票账户卡、授权委托书等)、口头证言均适宜的确、

  召开。此中,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集会于2021年7月30日(礼拜五)下昼14:30

  贸易所贸易编制实行搜集投票的的确时辰为:2021年7月30日9:15-9:25,9:30-11:30和13:00-15:00;通过深圳证券贸易所互联网投票编制投票的的确时

  的股份数为101,531,300股,占公司具有外决权股份总数的73.5194%。此中,出

  101,518,000股,占公司具有外决权股份总数的73.5097%;出席搜集投票的股东

  共3名,所持具有外决权的股份数为13,300股,占公司具有外决权股份总数的

  13,400股,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.0097%。此中,出席现场集会的股东及股东授

  权的署理人共1名,代外股份100股,占公司有外决权股份总数的0.0001%;参

  加搜集投票的股东共3名,代外股份13,300股,占公司有外决权股份总数的

  外决状况:允诺101,531,30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用外决权股份总数

  的100.00%;反驳0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用外决权股份总数的0.0000%;

  中小股东外决状况:允诺13,400股,占出席集会中小股东所持有用外决权股

  份的100.00%;反驳0股,占出席集会中小股东所持有用外决权股份的0.00%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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